【煽動文字罪】譚得志涉煽動文字等罪 質疑區院有否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
發布時間: 2021/03/31 19:16
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(快必)涉於去年1月至7月期間,呼籲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集結,另涉於多區擺街站時叫「五大訴求,缺一不可」等不同口號,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4罪,案件今(31日)於區域法院再訊。辯方今指,根據相關條例,發表煽動文字罪行只能呈上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,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核權處理本案。法官押後至4月9日就此法律爭議作出裁決。
被告譚得志(48歲)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、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6項控罪。
案件今於區域法院再訊,在《港區國安法》指定法官陳廣池席前處理。辯方指,發表煽動文字罪行屬於可公訴罪行,而且屬於《裁判官條例》附表2所規限的罪行,只能呈上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,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核權處理。
但控方則指,被告的其他控罪有部分不受該條例所限,故可以在區域法院處理,不一定要呈上原訟庭處理。
法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9日再訊,屆時會先裁定區域法院是否有權處理本案,再決定是否可以處理控方終止聆訊的申請。
譚被指於2020年1月,在大埔呼籲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集結。譚另被指於同年3月至7月在各區擺街站時叫「光復香港,世代革命」等口號,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,並於期間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,以及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。
譚另被控於同年7月4日,在旺角與不知名人士串謀發表煽動文字,即意圖引起憎恨、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,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,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,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,或慫使他人不守法,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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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